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09 | 来自:外国语学院 | 浏览次数:2873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开放型、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确保学生出国交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9年4月9日
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出国(境)交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开放型、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本科生交流项目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确保学生出国交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交流项目”是指由河北大学与国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外国语学院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选拔、推荐程序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处依据学校与国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选拔推荐程序
1、符合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要求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2、学院按项目要求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选拔,由国际合作处遵照相关协议要求,按选拔、推荐条件进行审核批准。
3、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合作处将名单送相关部门及学院备案。
第三章 办理出国(境)留学的程序
第六条 被选派学生在出国(境)学习前除应按要求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外,还需填写《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留学审批表》,在学院备案。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获准后,申请人自行办理出国(境)留学签证手续,学校及学院将给与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出国留学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继续学习。学生确定出国(境)时间时,需第一时间在学院团委办理出国(境)登记,以便学生部门日常管理和教务部门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 出国(境)留学期间学籍(学分)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在详细了解国(境)外大学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个人在国(境)外大学的修读计划。国(境)外修读计划中,在国(境)外大学所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河北大学相应学期按培养计划应修读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所修课程原则上应与其在本学院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近。
第十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与学院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学习进度;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向所在学院递交相关学习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学分,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其学分认定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需第一时间向学院团委报到,核销出国(境)记录。逾期不返校、不报到,导致学院对该学生做出学籍异动处理(包括不能按时毕业等)时,学生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认定,国(境)外学习实际情况与出国(境)前提交的修读计划不符合或未达到修读计划学分要求者,须继续完成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其它未修读课程的学习和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与实践,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学生返校后在国(境)外大学所取得的各类学分均需认定。未经学校、学院审批,自行到国(境)外大学学习者,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有出国(境)交流学习经历的学生在参与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学分按照教务系统当前登统学分执行,因个人原因或手续办理时间差导致学分认定滞后,在学校免试推荐规定程序前不能完成认定的,延期不予补录。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
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9年4月8日